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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特殊情况
6.3.1 当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局部时,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检查内容除应符合6.2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时,应查看下列内容:
1)共用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等是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场所是否与整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急处置队伍建立通讯联络以及应急响应处置机制。
b)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时,应查看下列内容:
1)场所是否与其他区域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场所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当场所所在建筑或者所在区域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时,可将总平面布局、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电梯列为选查内容。
6.3.2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场所重新申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已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场所,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但已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重新装修的部分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b)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场所,或者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没有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应执行不低于原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注1:改变使用性质,一般指为满足场所或者建筑新的使用功能需要,适用消防技术标准中不同的技术指标而进行的改建。
注2:重新装修,一般指对场所内部平面布置、装修材料等进行调整、变更的改造工程。
6.3.3 当场所已设置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的消防设施时,可在实地检查中一并检查。该消防设施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问题如果不影响场所应设的其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则不影响综合评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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